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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汲平2012-08-14 11:15:33 來源:北京日報
本報訊(通訊員 郭振華 記者 汪丹)工藝美術師黃泉福狀告曹某侵犯其佛像作品著作權案,日前在海淀法院宣判,黃泉福獲賠6萬元。
2005年11月12日,工藝美術師黃泉福完成“歡天喜地”及“皆大歡喜”系列美術作品,并于2007年7月31日在福建省版權局辦理了作品登記。去年,黃泉福發現曹某在海淀區愛家收藏品市場公開銷售黑檀佛,該佛像的形象與其作品相似,且包裝盒內宣傳彩頁上印有“本店長期供應黃泉福大師笑佛系列產品”字樣。黃泉福認為,愛家國際公司及商戶曹某侵犯了其著作權,故起訴至海淀法院,要求二被告賠償經濟損失及訴訟合理支出共計26萬余元。
曹某辯稱,所銷售佛像與黃泉福在版權局登記的佛像只是較為相似,而非相同。彌勒佛是佛教文化里的典型人物,作為一般的佛像制作人,均可以依據文字記載和已有的彌勒佛造型,創造出有自己風格特點的彌勒佛。另外,黃泉福進行了形式上的著作權登記,不代表其創作的佛像具有著作權法上要求的獨創性。
法院審理后認為,曹某所銷售的彌勒佛形象與黃泉福著作權登記證書上的佛像形象基本一致,而曹某未能提供相應的進貨渠道。曹某還在宣傳冊頁、展畫及名片上標注黃泉福字樣,并在包裝盒內放置黃泉福的宣傳冊頁,侵權故意程度較高,應承擔侵權責任。市場管理方愛家國際公司無責。最后,判決被告曹某賠償黃泉福6萬元,同時駁回黃泉福的其他訴訟請求。
法官表示,目前對于民間文化整理這一行為,整理者應享有什么權利還未有明確界定。如果過于保護民間傳統文化整理者的權利,不利于傳統文化的發揚光大;不給予保護,則相應的權利得不到保障,文化研究者將失去積極性。法官建議,作者對傳統文化進行再創作時,應保存必要的圖文記錄,便于區分;文化部門應及時對再創作行為給予獎勵和登記,以便發生侵權時取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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